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524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佳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佳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吉0524民初1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29.15万元。承担执行费4273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23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未履行义务。责令其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于2023年3月1日依法对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向银行、车辆、土地、房产、证券等部门查询及其他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海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