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同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某某、绍兴市同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民终7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同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府山桥胜利西路605号四楼西边六间。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市同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13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8年2月28日以其所持股份已经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相关手续均在办理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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