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邮民初字第095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扬州市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通湖路**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文游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扬州市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