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8民初1885号
原告:杭州茵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735号6幢东楼13层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GN1X2X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跃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同协路1279号西子智慧产业园15号楼6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H065P9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茵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华跃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杭州茵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茵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茵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茵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