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0998号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东一楼363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以现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并被告先于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合并审理后,原告之诉已无必要为由,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黄 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