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恢430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45129-5,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安公路333号A区8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
本院在执行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39260.5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