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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4785号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东一楼363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1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84元,由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汤 娜 书 记 员 汤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