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4785号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东一楼363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19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84元,由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汤 娜
书 记 员 汤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