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11000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东一楼363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黄 蓉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邱 扬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