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920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东一楼363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坤直
书 记 员 杨喆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