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成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920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东一楼363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坤直 书 记 员 杨喆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