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执6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被执行人: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安化县城南区******交院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597577661B)。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路3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84645U)。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2019年3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3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8月15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收益类保险等信息。于2019年8月22日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公积金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3月27日在本院1305办公室进行执行谈话,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到。
2019年4月3日对被执行人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3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631.5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00631.5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武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荆 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