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3民初3069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宝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安化县城南区*****交院2号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理定***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华厦公司、华厦**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0元,减半收取3,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