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金顺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恢74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金顺建筑器材租赁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郊黑石铺第**。
经营者:周其六,男,195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安化县城********交院**楼>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2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执行。
2020年8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8月24日、2020年10月22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房产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9月18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传唤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30日到庭,但其未到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2020年11月18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0年11月18日止,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65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065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跃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