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5民终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帝都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工业集中区五期A2-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鹏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示范园区)南京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市帝都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鹏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21)皖0521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无锡市帝都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签收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并未按该通知书要求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其申请缓交理由不成立,本院再次电话通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其明确回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无锡市帝都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