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奥鑫市政建设公司

武汉正源宏业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某某市政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3219号
原告:武汉正源宏业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东风村黄家湾。
法定代表人:陈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进、黄凯,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钢城24街**。
法定代表人:李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梁,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洁,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正源宏业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市政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武汉正源宏业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正源宏业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正源宏业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汉正源宏业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红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