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902民初2158号之一
原告:茂名市鑫煌化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南国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宾田东坡。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637。
原告茂名市鑫煌化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南国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茂名市鑫煌化建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南国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鑫煌化建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市鑫煌化建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1264元、保全费107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茂名市鑫煌化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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