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21执187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工业城2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南国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莲城镇南秀社区宾田东坡。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南国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21民初84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广南国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于2022年3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广南国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南国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广南国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3月11日本院通过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以及公积金缴存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2年5月28日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于2022年5月28日向主动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21执18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