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627民初4952号
原告:广南国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莲城镇南秀社区宾田东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7MA6NFRPA5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社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2B1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7952887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南国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励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后,原告广南国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南国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南国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4元,由广南国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