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天执字第0106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材供销储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水竹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波仕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材供销储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波仕服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湖南波仕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设施、服装生产机器设备、服装样品及布料等予以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以101629元的价格将上述物品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建材供销储运公司,尚有762547元暂未执行到位。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