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连利福思特表业有限公司

涟水玉兴铜业有限公司与连云港连利·福思特表业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26民初2817号
原告:涟水玉兴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工业新区西区横三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连云港连利·福思特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海州开发区郁州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涟水玉兴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连利·福思特表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涟水玉兴铜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涟水玉兴铜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涟水玉兴铜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