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华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华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5民终9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华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六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华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华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1)甘0503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甘肃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甘肃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六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甘肃六建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并不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甘肃华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为该工程全部主体第5层浇筑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已结算砼款的70%,全部主体第10层浇筑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已结算的80%,剩余砼款在主体结构施工完毕,待主体验收完成后,一月内付清”,其中全部主体包含裙楼(裙楼是主体的一部分),实际施工中,11#楼裙楼为两层,至2021年5月30日仅完成一层裙楼砼浇筑,二层未浇筑就停止供应;13#楼裙楼为三层,2021年5月28日仅完成裙楼二层框架柱砼浇筑,对二层梁板及三层未浇筑就停止了供应,故甘肃六建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二、一审法院以甘肃六建公司违约在先,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认定错误。截止目前,甘肃六建公司该项目主体没有进行验收,故甘肃华建公司请求付款的条件尚未成就,甘肃六建公司不存在违约。案涉预拌混凝土订货合同第七条供方责任的第4项中约定:“在施工中,供方应保证混凝土施工的及时性、连续性,若因供方原因或违约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供方不能无故拖延供货,每拖延一天而影响工期对需方造成损失的,由供方承担需方全部经济损失。”但合同履行中,甘肃华建公司多次违反合同约定,**履行或终止供货义务,自2020年6月26日至2021年6月14日期间先后13次,累计**供货57天,造成甘肃六建公司设备料、塔吊租赁费损失及人工费等损失合计1263248.70元。2021年6月14日甘肃华建公司在没有告知甘肃六建公司的情况下,单方面停止供应混凝土,导致甘肃六建公司工期延误44天,造成设备料、塔吊租赁费损失及人工费等损失合计1031383.61元,两项损失合计为2294632.31元。甘肃华建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涉案工程工期延误,导致甘肃六建公司承担**交付工程的违约责任。三、一审法院判令甘肃六建公司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案涉预拌混凝土订货合同系***等自愿协商达成,合同书中并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明确约定;且甘肃华建公司请求付款的条件未成就,没有逾期付款的结果,故甘肃六建公司不能支付违约金。 甘肃华建公司答辩称,甘肃六建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涉合同约定浇筑完成5层付款70%,但甘肃六建公司至今付款尚未达到70%,甘肃华建公司停止供货并不违约。停止供货后,甘肃六建公司与第三方达成了供货协议完成后续工程,故甘肃六建公司应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甘肃华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由甘肃六建公司给付拖欠的混凝土款8184800元并承担违约金219000元(按照年利率8%自2021年6月14日暂计算至2021年10月14日);2.由甘肃六建公司按照年利率8%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付清为止。一审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由甘肃六建公司给付拖欠的混凝土款8184800元并承担违约金296320.81元(按照年利率8.5%自2021年5月26日暂计算至2022年2月22日);2、由甘肃六建公司从2022年2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8.5%承担违约金至欠款付清为止。 甘肃六建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由甘肃华建公司向甘肃六建公司承担因违约造成的设备材料租赁损失、人工工资以及劳务费用损失等2294632.31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全部由甘肃华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月7日,甘肃六建公司(甲方)因***世珑庭二期工程项目工程需要,与甘肃华建公司(乙方)签订预拌混凝土订货合同,约定由甘肃华建公司向其供应预拌混凝土,合同对混凝土的供应方式、质量验收标准、计量方式、单价、结算付款及双方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工程结构为:“框剪结构(11#楼15层、12#楼15层、13#楼13层、14#楼4层,地下车库)”。结算与付款为:(1)结算方式:双方于每月22日前核对本月20日前所供应的混凝土量,即每月至少对账结算一次。供需双方应以双方结算负责人签字或单位**的对账单所载明的金额为付款金额。如需方逾期不进行对账结算,则供方按照合同单价以及需方签字确认的混凝土送货单的数量为准计算应付货款金额,挂账后支付货款。(2)付款方式:该工程全部主体第5层浇筑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已结算砼款的70%,全部主体第10层浇筑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已结算砼款的80%,剩余砼款在主体结构施工完毕,待主体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付清。”需方责任第6条:“合同执行中需方应按约定及时结算并按时付款,结算书送达审核超过五日,即视为认可,若不及时结算或付款,供方有权停止混凝土供应。”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6月14日期间,甘肃华建公司共向甘肃六建公司供应混凝土34377.5立方米,总价值16594385元。截止案涉工程全部主体第5层浇筑完毕时间即2021年3月26日,甘肃六建公司应付款10382012.25元。案涉工程全部主体第10层于同年5月26日浇筑完毕,甘肃六建公司累计付款8409585元,剩余8184800元至今未付,因甘肃六建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甘肃华建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停止供货。2021年7月28日,甘肃六建公司与甘肃中森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商砼采购合同,购买混凝土,继续案涉公司施工。一审法院认为,甘肃华建公司与甘肃六建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订货合同书,甘肃华建公司向甘肃六建公司供应混凝土,甘肃六建公司按约支付价款,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双方合同约定:该工程全部主体第5层浇筑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已结算砼款的70%,全部主体第10层浇筑完毕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已结算砼款的80%,剩余砼款在主体结构施工完毕,待主体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付清。甘肃六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经结算,甘肃六建公司欠付甘肃华建公司货款8184800元,故对甘肃华建公司要求甘肃六建公司给付货款8184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甘肃华建公司与甘肃六建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订货合同书并未对**付款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据此,对甘肃华建公司以欠付混凝土款8184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5%的融资成本计算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欠款付清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即年利率5.775%)予以支持,计算如下: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共360天的违约金,以欠付货款本金8184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为:8184800元×5.775%÷365天×360天=466197.24元。2022年6月1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欠付货款本金8184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关于甘肃六建公司要求甘肃华建公司承担因停供混凝土造成的损失等2294632.31元的反诉请求。甘肃华建公司停止供货,是基于甘肃六建公司逾期付款,违约在先,符合双方合同有效约定。故对甘肃六建公司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甘肃华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184800元,并支付截止2022年6月10日的违约金466197.24元,合计8650997.24元。2022年6月1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欠付货款本金8184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二、驳回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甘肃华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停供混凝土造成其设备材料租赁费、人工工资及劳务费损失2294632.31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062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158元,减半收取计12579元,由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观点,二审争议焦点为:1.甘肃六建公司欠付商砼货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其一审反诉请求能否成立;2.一审关于违约金的判处是否适当。 关于案涉工程欠款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首先,甘肃六建公司上诉主张案涉工程裙楼仅完成了部分施工,并未达到“工程全部主体”完成,该项目主体至今没有进行验收,达不到付款条件。对此本院认为,案涉预拌混凝土订货合同书对裙楼未做明确浇筑范围约定,甘肃六建公司因未支付进度货款被甘肃华建公司停止供货后又与其他公司另行签订了商砼采购合同,并完成后续施工,故案涉买卖合同双方已终止履行,甘肃六建公司应对双方已结算且未支付的商砼货款承担支付责任。其次,依据案涉合同对付款条件的约定,在工程全部主体第5层浇筑完毕后应支付已结算商砼款的70%,审理查明2021年3月26日案涉工程第5层浇筑完毕,此时甘肃六建公司应付款数额为10382012.25元,而本案中甘肃华建公司累计回款数只有8409585元,未达到约定上述支付比例;至2021年6月14日供货结束时,上述回款仅为总供应货款16594385元的50%左右,故一审判决甘肃六建公司向甘肃华建公司支付欠款8184800元,并以2021年6月15日停止供货时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并无不当,应予支持。第三,甘肃华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运送商砼,但甘肃六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义务违约在先,甘肃六建公司以甘肃华建公司存在延迟供货、停送商砼后造成物料人工等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关于欠付货款违约金标准的问题。案涉预拌混凝土订货合同书未对**付款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按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加计50%分段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甘肃六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784元,由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昊 审 判 员 刘 浩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李 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