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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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
判决书
(2019)陕01民终9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韩西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宁,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西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4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西电西容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17日。西安西容自愈式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容自愈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28日,该企业为西电西容公司投资的法人独资的子企业。后西电西容公司与西容自愈公司签订《企业合并协议》,约定合并后存续公司名称为西电西容公司,合并后存续公司性质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西容自愈公司资产状况和处置方法为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及所有者权益全部划转西电西容公司,西容自愈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由西电西容公司承继。2017年3月1日,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西电电气发〔2017〕19号《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意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法人户数工作方案的批复》,同意西电西容公司调整企业“压减”方案,由西电西容公司吸收合并西安西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和西容自愈公司,并注销西安西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和西容自愈公司法人资格。同时作出员工安置:“你公司应按照调整后的组织机构,实施定岗定编定员工作。按照岗位编制及任职资格要求,采取竞聘上岗、择优录用的方式安置人员。对未竞聘上岗的在册在岗人员进行培训后重新安置;对不愿接受培训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5月10日,西容自愈公司被工商行政部门决定准予注销登记。
根据**提交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显示:单位名称为西电西容公司,**参加工作时间为1992年12月1日,养老缴费年限为1996年12月起算。**在庭审中述称其是1996年12月以复转军人身份进入西容自愈公司的前身即西安电力电容器厂自愈式低压电容器厂。2009年1月1日,西容自愈公司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共5年。2013年12月31日,**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西容自愈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日,西容自愈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约定合同类型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根据**提交的工牌、授权书显示,**在西容自愈公司期间,主要担任市场营销部主管、地区经理、项目经理等职务。2016年后,**被安排至西容自愈公司清欠办工作,负责追回公司账款。**代表西容自愈公司清欠的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账款项目于2016年11月23日与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陕西科信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达成三方协议,约定三方以货抵债。西电西容公司出具的《公司内部人事调动介绍信》载明:“兹介绍以下**位同志于2016年12月30日前到你单位报到,请予安排。”2016年12月26日起,**到西电西容公司工作,从事门卫工作,期间采取上一天班休一天假的工作制度。上班时间为早上七点半至晚七点整。2017年7月5日,**在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与西电西容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提出要求解除与西电西容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后**工作至2017年8月1日离开西电西容公司处。
另查,**因向西电西容公司主张支付其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所付货款12844元的提成工资1926.6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拖欠工资1772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016年度年休假工资9199.41元、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71076.04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70147元等诉讼请求,经仲裁后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2月1日作出(2017)陕0104民初7219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陕0104民初7445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西电西容公司双方均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8)陕01民终330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8)陕01民终3294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作出后,西电西容公司已按照判决内容向**履行了全部支付义务。
又查,**(申请人)与西电西容公司(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2日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当日作出莲劳人仲不字【2018】第04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你所诉的西安西容自愈式电容器有限公司已注销,主体不适格,你所诉的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请求本委已在莲劳人仲案字(2017)第153号仲裁裁决书中已做处理,且不属本委受案范围”,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原审法院认为,**于1996年12月以复转军人身份进入西容自愈公司的前身即西安电力电容器厂自愈式低压电容器厂,此后**在西容自愈公司工作期间,因西容自愈公司被西电西容公司合并,**自2016年12月26日起开始在西电西容公司处工作,**工作单位的转变系西电西容公司吸收合并西容自愈公司引起,后**在西电西容公司处工作期间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在2017年7月5日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与西电西容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提出要求解除与西电西容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后**工作至2017年8月1日离开西电西容公司处,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系**单方主动提出,且**主张西电西容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已在(2018)陕01民终3300号终审民事判决中被予以支持,西电西容公司亦向**履行了支付义务,**以西电西容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西电西容公司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40294元并加付经济赔偿金100%的赔偿金人民币340294元的诉请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要求西电西容公司向其加付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所付货款12844元提成工资1926.6元及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拖欠工资5700元共计人民币7626.6元的100%的经济赔偿金7626.6元、2016年度年休假工资14080.95元的100%的经济赔偿金14080.95元、加付2017年度年休假工资10326.16元的100%经济赔偿金10326.16元、加付在职期间工作日的加班工资100%的经济赔偿金1000元、西电西容公司向**按标准加付劳动报酬2016年12月26日到2017年2月4日的加班工资100%的经济赔偿金12516.4元、加付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因西电西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所受的工资损失合计61252.92元的100%经济赔偿金61252.92元、加付2017年9月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每月应支付6805.88元的应得工资收入的100%经济赔偿金6805.88元、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49002.34元的100%经济赔偿金49002.34元、支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币6805.88元的100%经济赔偿金6805.88元之其余诉请,因**在离职前已将与西电西容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起诉及上诉,双方之间的纠纷处于仲裁及法院审理中,且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电西容公司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后,西电西容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判决内容,**请求支付上述诉请中100%的经济赔偿金无事实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1992年12月参军入伍,于1996年12月复转安置在西容自愈公司工作,该单位是被上诉人的下属企业单位。入职后历经多个岗位,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服从单位分配,努力干好工作,取得突出业绩。但在2016年12月12日,西容自愈公司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将其辞退,西容自愈公司的做法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西容自愈公司已于2017年5月10日注销,其债权债务全部由被上诉人承继。一、原审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视而不见,有法不依。其的离职是被上诉人迫使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侵犯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不同的赔偿方式,原审法院对其提出的2016年通讯费申请司法调查取证,原审法院在审理中歪曲事实,基本事实不进行审查,不调查取证,曲解其的意思表示。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的二倍向上诉人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40294元,并加付经济赔偿金100%的赔偿金人民币340294元;3、判令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加付拖欠工资100%的经济赔偿金8037.44元;(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所付贷款12844元的提成工资642.2元及加付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拖欠工资7395.24元,共计加付人民币8037.44元);4、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加付2016年度年休假工资14080.95元的100%的经济赔偿金14080.95元。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加付2017年度年休假工资100%的经济赔偿金10326.16元;5、判令被上诉人代西容自愈公司向上诉人按标准加付在职期间工作日的加班工资100%的经济赔偿金1000元,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加付劳动报酬2016年12月26日到2017年2月4日的加班工资100%的经济赔偿金12516.4元;6、判令由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加付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因由西容自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受的工资损失100%经济赔偿金61252.92元。加付2017年9月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每月应支付6805.88元的应得工资收入的100%经济赔偿金;7、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竞业限制的100%经济赔偿金49002.34元;8、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100%经济赔偿金6805.88元;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西电西容公司辩称,上诉人本次起诉中所有要求加付的100%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上诉要求被上诉人西电西容公司按照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其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40294元的诉请,已经经过生效的(2018)陕01民终3294号民事判决处理,本案对上诉人该诉请应不予处理。关于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石
审判员
刘春梅
审判员
许超
二○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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