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7207号
原告:陕西西铃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29349H。
法定代表人:李玉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汉族,1956年11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现西安市灞桥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220600876G。
法定代表人:韩西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西铃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电电力电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西铃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铃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铃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陕西西铃电梯有限公司承担406元(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陈丽娜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邱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