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某甲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唐山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9民初4021号 原告:某甲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尧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唐山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某某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甲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某甲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某甲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