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9民初4021号
原告:某甲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尧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唐山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某某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甲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某甲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某甲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