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2执异74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饮马峡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冯茂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玉和、乔虎,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堡开发区希望路西侧发展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么志义,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友化工公司)与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五彩矿业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五彩矿业公司对本院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五彩矿业公司称,请求:一、中止依据《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因诉讼事宜所涉及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书》唐勤评报字[2020]第003号及《关于唐勤评报字[2020]第003号补充说明》的司法拍卖程序;二、依法撤销《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因诉讼事宜所涉及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书》(唐勤评报字[2020]第003号)及《关于唐勤评报字[2020]第003号补充说明》,并依法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主要理由是:一、《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因诉讼事宜所涉及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书》(唐勤评报字[2020]第003号)及《关于唐勤评报字[2020]第003号补充说明》不具合法性,不得作为司法拍卖依据。首先,河北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2020年4月3日出具的评审意见结论及《资产评估法》第26条规定,天勤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应当且可以采用两种评估方法,故**中院应当按照评审意见要求天勤公司适用“收益法”就评估报告作出补充评估报告结论,天勤公司也应当按照评审意见作出补充评审报告,以完善评估结论。但天勤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出具对评审意见的答复,明确不予认可行业协会评审意见,并拒绝适用收益法出具补充评估报告。其次,我公司已及时申请更换评估机构另行委托评估,但**中院在未另行委托评估的情况下,却又同意天勤公司变更答复意见,出具唐勤评报字[2020]第003号补充说明,明显系程序违法。针对已失效的评估报告,再出具补充说明已无任何意义,当然不得作为司法拍卖的依据。再次,使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是与适用资产基础法并存的,天勤公司适用收益法出具补充评估报告书,应当按照法定形式出具完整成册的评估报告,以便我公司详细了解评估报告内容、过程和结论,而唐勤评报字[2020]第003号补充说明根本不具有任何形式内容,不等同于正式的评估报告。最后,唐勤评报字[2020]第003号补充说明内容违法,评估公司仅是按照委托及相关法律规定适用恰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对于使用不同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论,无权进行取舍选定。但天勤公司陈述“我公司根据评估目的及两种方法的适用性,采用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结果”是明显的“以鉴代审”违法越权。二、**中院违法法定程序,未依法送达唐勤评报字[2020]第003号补充说明及通知矿业公司司法拍卖决定,剥夺我公司异议权利,应当依法中止拍卖程序。**中院认为唐勤评报字[2020]第003号补充说明即为补充评估报告,可以作为司法拍卖的依据,应当依法向矿业公司送达该补充说明,待异议期后,再决定是否进行拍卖。在2020年8月25日已发布拍卖公告后的8月26日才向我公司送达补充说明及告知拍卖决定,违反了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的第16条。三、天勤公司根本不具备股东权益的评估能力,在评估报告及补充说明无效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另行委托评估。对于我公司异议而委托行业协会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的结果,资产评估公司必须按照行业协会专业评审结果对评估报告予以补正,而天勤公司拒绝按照行业协会专业技术评审对评估报告予以补正,天勤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无效,不得作为执行法院确定资产处置参考价的依据。8月26日,我公司收到的唐勤评报字[2020]第003号补充说明,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均不属于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且结论与之前答复完全相同,不得作为司法拍卖依据,而且收益法评估的结论还没有资产基础法评估的结果价值高,违背评估基本常理,可知其不具备股东权益的评估能力,应予更换。
本院查明,三友化工公司与五彩矿业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冀02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三友化工公司以65921460.21元为限,对五彩矿业公司持有第三人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的49%范围内相应价值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76906.78元、保全费5000元,共381906.78元,由五彩矿业公司负担。判后五彩矿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民终4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经**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机构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执行。2019年9月17日作出(2019)冀02执1995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五彩矿业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履行(2019)冀民终4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共376906.78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33321.46元及案件执行的实际支出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进入执行程序后,2019年9月18日,本院作出(2019)冀02执1995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五彩矿业公司持有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49%范围内价值65921460.21元的股权。2019年10月30日,执行机构通过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依法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对被执行人五彩矿业公司所持有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49%股权范围内相应价值的股权进行评估。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依法确定河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分所、**天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2019年12月25日,河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分所作出冀天华唐审字(2019)第1954号审计报告,对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包括2019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和2019年1-9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2020年1月6日,**天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因诉讼事宜所涉及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书》(唐勤评报字(2020)第003号),评估结论为: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收益价值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9月30日)评估结果1361472926.02元,本次评估结论设定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为10000份,每一份股权评估值为136147.29元。该报告有注册资产评估师郑志军、李荣贤的签章及**天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印章,**天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已交回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备案的公告(2018年第二批)载明了**天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资质。同时,**天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入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单位,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载明了郑志军、李荣贤的评估资质。
2020年1月18日,五彩矿业公司收到了上述评估报告后提出异议,异议的事项包括:错列并遗漏重大价值财产,错误适用评估方法,评估机构和人员无相应的评估资质。河北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分所、**天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分别出具了书面答复。2020年3月4日,五彩矿业公司不服评估机构的答复再次提出书面异议,2020年3月25日,本院将异议提交河北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进行专业技术评审,4月2日,专业技术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主要内容为:一、关于评估方法及收益法适用的异议。是否具备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条件,是否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以及选择哪种评估方法,由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分析判断。如果不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应有充分的理由。本项目基本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条件,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进行收益法测算。二、关于矿业权评估利用专家工作的问题,资产评估机构聘请矿业权评估师作为专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准则的规定。三、关于递延收益的评估问题。建议资产评估机构进一步核实递延收益项目的性质和状态,以及外部条件,以判断目前评估处理方式的合理性。4月22日,**天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河北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评审意见的回复》唐勤函字[2020]第2号,主要内容为:一、从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方面,资产基础法比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更适用本次评估。二、对矿业权评估采用的工作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准则的规定。三、关于递延收益评估的异议,根据评审意见、结合被评估单位,进行了调查资料的补充,递延收益的评估结果为0.00元,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调整为139223.92万元,每一份股权评估值调整为139223.92元。4月25日,**天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因诉讼事宜所涉及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书》(唐勤评报字(2020)第003-1号),该报告补充了收益法评估方法,并对其他非流动负债进行补正后形成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为10000份,每一份股权评估值为139223.92元。该报告于9月24日邮寄送达五彩矿业公司。
2020年8月26日,本院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竞买公告,拍卖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价值65921460.21元的股权,起拍价为49500000元,9月26日,五彩矿业公司作为竞买人竞价成交。
另查明,2020年1月18日,五彩矿业公司在收到《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因诉讼事宜所涉及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书》唐勤评报字[2020]第003号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评估报告,异议的理由包括:一、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结论依据严重不足,错列并遗漏重大价值财产。二、评估方法违反《资产评估法》强制性规定,错误适用评估方法,导致评估结果严重失实。三、评估机构和人员无相应资产评估资质。4月2日,本院作出(2020)冀02执异200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五彩矿业公司不服提出复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2020)冀执复264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五彩矿业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五彩矿业公司对股权评估报告和评估程序提出的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评估机构已作出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评估结果或者补正结果为参考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评估机构作出的补正结果或者重新作出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价。专业技术评审对评估报告未作出否定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评估结果为参考价。”
本案中,五彩矿业公司针对**天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青海五彩碱业有限公司因诉讼事宜所涉及股东全部权益评估报告书》提出异议后,评估机构进行了书面说明,本院亦委托河北省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进行了专业技术评审,专业技术评审对唐勤评报字[2020]第003号评估报告未作出否定结论,**天勤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评审意见补充资料后又作出唐勤评报字[2020]第003-1号评估报告,对评估结果进行了补正。故五彩矿业公司对于评估方式、评估结果的异议已经通过法定程序得到了救济,本院采用补正结果作为拍卖参考价符合法律规定。五彩矿业公司认为评估报告无效、应当重新委托评估的理据不足。执行机构在发布拍卖公告的次日通知了五彩矿业公司,虽存在程序瑕疵,但并非中止拍卖程序的法定事由。综上,五彩矿业公司所提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海五彩矿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郭 柳
审 判 员 王 楠
审 判 员 周 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闫大力
书 记 员 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