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9民初1618号
原告:华迪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天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炘、张纯灿,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南堡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华、宋兆霞,该公司员工。
原告华迪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华迪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迪钢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迪钢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0元,减半收取计5350元,由原告华迪钢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海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