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民初1282号
申请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钢厂工业园潍钢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57771P。
法定代表人:于光富,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6006230H。
法定代表人:汪宝营,职务: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刘恩科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