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1、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终7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住太原市。



上诉人**1与上诉人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107民初72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1的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7民初7277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上诉人认为本案焦点应该是上诉人档案工种记载是否与实际工种相符,被上诉人是否履行了其义务。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上诉人没有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真实记载上诉人工种档案,没有按照人社部门规定报备造成上诉人不能享受特殊工种退休待遇,未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上诉人认为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人社部门报送真实的工种记载材料进行报备,造成上诉人无法按照搬运工工种享受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待遇,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此后果不应由上诉人承担。非因上诉人的过错,却由上诉人承担无法认定为特殊工种及工作年限的后果有失公平。据此,上诉人认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属于被上诉人的搬运工工种及工作年限已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法定条件的事实、并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判决。原裁定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山西机床厂已于2015年破产,被上诉人是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主体不一致。



一审原告**1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认定原告为搬运工工种,且原告从事搬运工工作年限为13年;2、判令被告按照国家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为原告办理提前退休的相关手续;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特殊工种的认定、办理退休手续所引发的争议,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原告的诉求缺乏受理依据,故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1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1的诉讼请求为确认其在被上诉人处从事特殊工种及办理退休手续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的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郝文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