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民初196号
原告: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高宏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中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青藤路街532号。
法定代表人:杨忠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俊,上海汉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机械制造公司)与被告新疆中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8日立案。原告北方机械制造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方机械制造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北方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北方机械制造公司负担。原告北方机械制造公司已预交11,361.95元,由退还原告北方机械制造公司11,326.95元。
审判员 刘 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侯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