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昆瑜锂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52执异2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龙安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BKLP6A。
法定代表人:*本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86-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6160655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宇,男,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昆瑜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工业园区龙安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339709X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二被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其的执行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夏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南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