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

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52民初92号
原告: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兴潼大道86-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6160655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龙安大道22号(东城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BKLP6A。
法定代表人:*本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昆瑜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工业园区龙安大道22号(东城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339709X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女,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第三人:**,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天齐锂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昆瑜锂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潼南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致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