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潞安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悦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浙0602民督2号 申请人:山西潞安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高新区漳泽新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浙江悦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东北路30号3幢1-2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西潞安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其与被申请人系长期合作伙伴。2018年3月5日、3月8日、5月30日、7月20日,双方订立了编号为:×××67、×××91、×××60、TYN-a-2018266的《电池片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购买多晶电池片,总价合计5632400元,合同履行至今,申请人已经完成全部供货义务,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3408866.3元货款未付,2019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以商业承兑形式支付申请人货款50万元,汇票信息如下:汇票编号:×××95、开票银行:招商银行绍兴分行、开票时间:2019年12月30日、承兑时间2020年6月30日、承兑人为被申请人。现汇票承兑时间已到期,被申请人拒绝支付货款,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欠款5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浙江悦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山西潞安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欠款50万元。 本案申请费2933.3元,由被申请人浙江悦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自本支付令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