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403执106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潞安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金屋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山西潞安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金屋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2020)晋0403民初28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金屋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潞安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40288元,违约金372086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965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524元,共计1645554元。被执行人河南金屋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金屋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4555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