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55488号
原告:北京京能绿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997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潞安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治高新区漳泽新型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京能绿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潞安太阳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京能绿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能绿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能绿园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