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

王某、广州某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13民初23522号 原告:广州德年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茶塘村茶塘工业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载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载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洋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虢镇李家崖。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番禺飞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沙家围”(仓库)(不可作厂房使用用途)。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华利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37号之二90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仲衡(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建国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远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98号丝绸集团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万洲村万荣街11号C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46年1月15日出生,住XXX201房。 被告:***,男,汉族,1954年11月4日出生,住XXX3单元3层35号。 被告:***,男,汉族,1959年2月6日出生,住XXX号。 被告:***,女,汉族,1961年1月17日出生,住XXX201房。 被告:***,男,汉族,1963年6月27日出生,住XXX4单元2层34号。 被告:***,女,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XXX3单元5层38号。 被告:***,男,汉族,1960年3月5日出生,住XXX3单元1层21号。 被告:***,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XXX4单元4层43号。 被告:***,男,汉族,1964年2月5日出生,住XXX3单元1层38号。 被告:***,男,汉族,1958年10月26日出生,住XXX1单元2层3号。 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XXX1单元5层9号。 被告:***,女,汉族,1959年2月16日出生,住XXX之一。 第三人: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罗边村兴业大道北侧土名“大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德年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大洋机车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远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飞达电器有限公司、***、***、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华利恒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广州德年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德年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德年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