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恒鑫精密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04执338号 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鑫精密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恒鑫精密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304民初188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陕西恒鑫精密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最后两笔共73753.23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12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停产三年多,无经营收入。后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被执行人自愿以该公司所有的五台棉精梳机(半成品)抵顶本案所有执行款项及申请人以前所申请执行的15万元等;双方一致同意抵顶物品交付后涉及(2018)陕0304民初18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所有权利义务清结。协议达成后,申请人自行于2021年6月7日拉走了抵顶的物品,随后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1122元.申请人表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陕0304民初18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