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鑫精密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304执恢172号 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鑫精密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恒鑫精密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304民初18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恒鑫精密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加工费150000元、利息4320元、诉讼费2336元、保全费1680,本院依法受理,案号(2019)陕0304执544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3442.68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经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五台棉精梳机(半成品)抵顶了根据本院(2018)陕0304民初1885号民事调解书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所有债务230143.5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了其余执行请求和权利。申请执行人已于2021年6月7日从被执行人处拉走抵债半成品棉精梳机五台,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其依据(2018)陕0304民初18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304民初18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院(2019)陕0304执544号执行案件和(2021)陕0304执恢172号执行案件均执行完毕,均于2021年6月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