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2428号
原告: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404。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西安捷盛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10184107C。
法定代表人:崔战团,任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捷盛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西安捷盛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80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北方动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西安捷盛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80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202203042428XXXXXXXXXXXXXX04049161013171018410720226136667266672202203042428XXXXXXXXXXXXXX0404916101317101841071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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