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626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罗江县金山镇。 被执行人: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626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鲁万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