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626民初824号
原告:***,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罗江县(现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阳市罗江区精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罗江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区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泰(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以伤情需一年后复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