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99号
原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1445弄68号6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受理后,原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瑞皇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四川中航超高分子量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晓
审 判 员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