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耀建设有限公司

庆城县鑫龙建材有限公司、甘肃庆耀建设有限公司等任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1021民初2131号
原告:庆城县鑫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七里湾。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庆城县鑫龙建材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庆城县鑫龙建材有限公司出纳。
被告:甘肃庆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彩虹城B区28号楼二层9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告:任某。
原告庆城县鑫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庆耀建设有限公司、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庆城县鑫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城县鑫龙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城县鑫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4元,减半收取计1187元,由庆城县鑫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黄强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