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兴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33执110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兴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南柏舍生物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兴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3民初2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据该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145815元;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肥东县龙岗开发区,产权证号为肥东10001780的房产一处,因房产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特委托肥东县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查封,但由于业务交接的问题,未查封成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件立案之日起已执行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145815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