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33民初1094号
原告:河北某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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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赵县,系被告***丈夫。
原告河北某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