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柏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133民初1094号 原告:河北某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 。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赵县,系被告***丈夫。 原告河北某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