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581民初613号
原告:邢台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宫市便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某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邢台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邢台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某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邢台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