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305民初872号之一
原告:穆某某,男,1971年4月1日生,汉族,现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某乙,女,1999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济南市莱芜区。系***之女。
被告:翟某,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现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某甲服务部(曾用名桓台聚友建筑工程服务部),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经营者:***,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受理原告穆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甲服务部、山东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