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2执保344号
申请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创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五路以西中润大道以南御景大厦16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614185117
法定代表人:付奉,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道高苑路8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MXPHQ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1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3月13日作出了(2023)鲁0322财保118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1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