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2财保118号
申请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创冷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五路以西中润大道以南御景大厦16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614185117
法定代表人:付奉,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道高苑路8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MXPHQ1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1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1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020.00元,由申请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经明健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