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7民初1089号之二
原告:山东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园北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9201318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朗格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德兴社区西环路137号布吉水质净化厂综合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FXHMX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朗格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2023年1月16日,原告山东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巨人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33.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计1366.58元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86.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陶 敏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