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雄宇筑工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天意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雄宇筑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12民初108号
原告:山东天意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北环城路2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83232686W。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雄宇筑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科技工业园320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5X6W82A。
法定代表人:熊友春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天意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雄宇筑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意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唐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