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诚装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某某装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西宁柏威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民终3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琳,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装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2003702J,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C栋401。
法定代表人:邹小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朱凯旋,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柏威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5950216946,住所: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林谋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文涛,男,该公司综合管理部主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深圳**装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西宁柏威大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4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琳,被上诉人深圳**装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朱凯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西宁柏威大酒店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装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将承包的西宁柏威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具体施工,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及深圳**装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结算价款为9380000元的证明,是否能够区分***所施工的工程量和价款,一审未进行审查;根据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及二审中***补充提交的证据,涉及当事人的诉求能否成立和支持,应当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4民初30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敏娟
审判员 李 娟
审判员 任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曦
附:审理本案依据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